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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80006
- 處分日期
- 2017/08/08
- 違規日期
- 2017/05/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南分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5月8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台南分公司收受事業廢棄物處理後之產品(其他塑膠粒),銷售于○○實業有限公司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票品名為廢塑膠料),惟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報其產品銷售至上述公司情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左營區文恩路九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興南街三九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