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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50038
- 處分日期
- 2019/05/23
- 違規日期
- 2019/04/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中區資源回收廠108年4月15日稽查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KED-9670)進入本市岡山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發現所載運之廢棄物夾雜公告應回收之物品(寶特瓶超過20支以上),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7項規定予以全車退運,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四九六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五路九號(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