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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8-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9/11/04
- 違規日期
- 2019/09/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局辦理「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G10至G17站及全線電梯/電扶梯區段標工程(景觀工程)(管制編號:B102B6Z042-1)」本局於108年9月9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結果發現營建工地內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第6條,記10點)、車行路徑防制實施面積未達8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第8條,記4點)、裸露地表覆蓋實施面積未達80%;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有流失或磨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9條,記4點)及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第10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2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1月14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1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一二之一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北起文心路與大隆路口,沿文心路二段南下,接文心南路跨越土庫排水溝後右轉……等全線約8.69公里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