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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文號
23-108-110001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11/04
違規日期
2019/09/0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局辦理「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G10至G17站及全線電梯/電扶梯區段標工程(景觀工程)(管制編號:B102B6Z042-1)」本局於108年9月9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結果發現營建工地內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第6條,記10點)、車行路徑防制實施面積未達8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第8條,記4點)、裸露地表覆蓋實施面積未達80%;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有流失或磨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9條,記4點)及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第10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22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1月14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1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一二之一號三樓
違規地址
臺中市西屯區北起文心路與大隆路口,沿文心路二段南下,接文心南路跨越土庫排水溝後右轉……等全線約8.69公里
統一編號
01024493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