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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80010
- 處分日期
- 2023/08/17
- 違規日期
- 2023/04/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4月26日會同執行聯合查緝,查M02製程111年度原物料用量合成樹脂用量91.9公噸、甲苯42.65公噸、丁酮7.75公噸,上述數量皆遠超過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用量。另產品量出貨約526.08萬碼布,活性碳進貨及廢活性碳清運紀錄,僅更換活性碳3次,惟活性碳更換週期並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條件內容正常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請提出112年1月至7月M02製程吸附設備(A001)之活性碳更換量及更換週期操作範圍改善證明及操作許可異動(變更)後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東三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湖內里工東三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