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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昇畜牧場

文號
30-109-10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10/08
違規日期
2020/07/2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58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經查台端有一磚塊阻隔原水溝及場內溝渠,稽查時該磚塊經搬移致原廢水經由該處流出後經過一孔洞流至場區內溝渠(該溝渠有二流向,一流向出口為匯流溝渠之側邊,另一流向為延場區溝渠直接流至匯流之溝渠,此二流向各別流至場區外地面水體),後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繞流點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繞流點懸浮固體為95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5.37倍)、化學需氧量33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4.53倍),另側邊繞流點懸浮固體為20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2.33倍)、化學需氧量32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4.37倍),作業廢水繞過廢水處理設施未經處理直接由渠道排放至地面水體。2.台端現場水表紀錄僅記錄至109年6月30日,未每日記錄水電表讀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82000元整,1.台端已提送繞流部分改善文件,不另訂改善期程。 2.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1月1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7月2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大庄村田中路二八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大庄村田中路28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