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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00026
- 處分日期
- 2018/10/17
- 違規日期
- 2018/05/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H43B6260)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食品製造/處理程序-其他食品製造程序(M01)(操證字第H5803-00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勾稽「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及「空污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發現貴公司105年度申報之原(物)料及產品用量,超過原許可證登記之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7年5月22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22365號函要求貴單位提出實際用量之說明及證明文件,經查貴公司函覆資料,105年度各種肉品實際用量為5,101.27公噸(核定用量2,304公噸)、自來水實際用量為146,251公噸(核定用量6,828公噸)、食用油脂混合品或調製品(動植物混合油)實際用量為230.18公噸(核定用量120公噸)、麵條實際用量為1,173.34公噸(核定用量412公噸)、生菜沙拉實際產量為201.16公噸(核定產量156公噸)、涼麵實際產量為3,769.78公噸(核定產量3,108公噸),顯超過許可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復興里自強一路一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復興里自強一路一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