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1-120007
- 處分日期
- 2022/12/26
- 違規日期
- 2022/09/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46,8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1年9月16日17時35分派員至該廠查察,稽查當時於中門橋發現涵洞正有乳白色廢水排放,循線追查至貴廠雨水排放口,發現正有廢水排放,嗣進入廠內查察,經查貴廠從事水泥業,稽查當時貴廠引用回收水水池清洗輸送帶及地板,產生之廢水流入廠內雨水溝貯存,惟雨水溝貯存之廢水疏漏,使廢水由雨水排放口流出廠外,再流至中門橋涵洞,貴廠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向本局通報,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現場立即於雨水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上開水樣送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11.9(標準限值:6-9)、懸浮固體228mg/L(標準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附件一)。本局復於111年9月21日9時40分再度派員至貴廠查察,稽查當時於貴廠廠外雨水排放口連接至集水井處巡查,貴廠人員表示該雨水道已於111年9月16日前用水泥封死,於是(16)日係因水泥產生縫隙使廢水由放流口雨水排放口流出,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另貴廠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向本局通報,且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468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中門里中門路三四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中門里中門路三四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