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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3/02
                
- 違規日期
- 2017/09/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9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水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4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4倍)、鋅19.7mg/L(放流水標準限值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94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90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4月1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並經貴公司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6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