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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10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0/03
- 違規日期
- 2018/07/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南市廢清乙字第411-1101130-00號)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4月12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公司之學甲區興業段818、820及824等地號執行檢警環聯合督察,發現貴公司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未設有貯存場或轉運站,惟督察現場堆置級配料及廢纖維等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局業於107年6月21日以環稽字第1070061692號函附裁處書,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於107年7月16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局於107年7月17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貴公司對前揭違規情形未於改善日前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東角里同仁街四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818、820及82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