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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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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3/21
- 違規日期
- 2024/02/02
- 違反法條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6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案,本局於113年2月2日派員稽查,貴商行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8329978600號函)」,稽查當時發現貴商行入口處未以中文標示回收站名稱、負責人或管理人、連絡電話、收受回收物種類及資源回收標誌,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高雄市環境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及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6款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林森三路六四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新甲段1329-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