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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10001
- 處分日期
- 2019/01/02
- 違規日期
- 2018/11/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7年11月22日9時10分執行檢查,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003-BR)載運超厚硬纖維(似人造石)廢棄物(不適燃物質),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經責成載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三五五巷八三號五樓之一五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三五五巷八三號五樓之一五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