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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文號
20-109-050026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5/13
違規日期
2020/04/01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廠因酚類化學製造程序(編號:M02)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惟査上開排放大量粒狀染物,造成污染情事,貴廠未於至遲於一小時內通報。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六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華西路6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