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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40-110-040037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04/22
違規日期
2021/04/06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罰鍰金額
NT$3,0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產生之副產石灰廢棄物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依同法52條處罰鍰並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954日按日連續處罰在案。本局109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爰依同法同條規定,以110年1月26日環稽字第1100007459號函附環土廢裁字第110010140號處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期台塑公司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公文於110年1月29日郵務送達)。本局110年4月6日派員複查,認定台塑公司堆置於麻豆區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區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仍未改善完成,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依同法同條規定,按次處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限改日期:文到後翌日起65日內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80064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麥寮鄉中興村台塑工業園區一號之一
違規地址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4鄰埤子尾52-3號及臺南市左鎮區菜寮段150-1、150-2、150-3地號
統一編號
86522210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