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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3-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4/10/22
- 違規日期
- 2024/09/05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承攬本市區公所道路瀝青混凝土刨除工程,經本局於113年9月5日派員前往本市善X區南X新8X0地號查察,發現貴商號將工程所產生之瀝青混凝土塊挖(刨)除料堆置於前揭地號土地內,惟現場瀝青混凝土塊挖(刨)除料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7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公告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規定,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新和里銘傳街三○巷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南小新段80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