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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00024
- 處分日期
- 2018/10/17
- 違規日期
- 2018/04/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場於本市湖內區東方路612巷72號從事屠宰作業程序,經本局接獲人民陳情,遂派員於107年4月19日16時17分至貴場稽查,於周界外聞到明顯燃燒鴨毛異味,嗣進入場內查核,發現場內正進行鴨毛脫蠟作業且產生之味道與場外味道相同,經查核為貴場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水洗塔有臨時跳脫致鴨毛脫蠟作業異味未經有效收集及處理,直接逸散於空氣中(含周界外),前述行為已造成空氣污染之事實,依行政法從新從輕原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東方路六一二巷七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東方路612巷7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