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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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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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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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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0-120001
- 處分日期
- 2021/12/01
- 違規日期
- 2021/11/1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工程-專15用地20公尺道路工程(道路)」(管制編號:N109N84017-1),本府110年10月25日以府授環空字第1100376914號書函請貴局110年11月2日前完成改善,屬違規情節輕微,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得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營建工程業主限期改善;倘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則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10日派員前往復查,查該工地周界圍籬未定著地面,記缺失點數4點、物料堆置防塵網破損及未完全覆蓋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車行路徑粗級配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裸露地表覆蓋之防塵網有破損或損壞致影響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請於限期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X:192767,Y:2647352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