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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70010
- 處分日期
- 2020/07/17
- 違規日期
- 2020/05/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8,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51號、長安路2之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975-04號),經本局於109年5月25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鋅檢測值:7.97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8000元整,限期於109年7月31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鋅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9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二之一號、長安路安利巷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幸福里長安路安利巷51號、長安路2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