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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永科技有限公司

文號
20-113-090011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4/09/05
違規日期
2024/06/0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6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製程未運作,惟蒸氣鍋爐(E001)有明顯餘溫(以熱顯像儀量測溫度約為131度),經貴公司表示因發現設備異常,故停爐檢修,另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設證字第0669-00號)並經本局前於113年3月5日核定操作許可證試車計畫在案,惟稽查當日發現該公司未依設置許可證設置及未依試車計畫核定內容操作,違規事項如下:(一) 設置許可證及試車計畫核定原物料(廢木材與紡織污泥)應於室內堆置(X001、X002),惟稽查時廠外露天堆置廢木材與大量紡織污泥,且紡織污泥因雨水沖刷而沿路面漫流至溝渠,造成水溝嚴重淤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二) 破碎作業區(E002)設有兩台破碎機,惟前端主要破碎機未設置集氣罩,且作業區附近大量廢木屑及木屑粉塵堆積,與本局核定之設置許可證及試車計畫書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分期繳款中
事業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工業路二五二巷五○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工業路二五二巷五○號
統一編號
83305936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