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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10038
- 處分日期
- 2021/11/24
- 違規日期
- 2021/04/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7日會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廠)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查核時現場製程運作中,查獲數項違規如下:(一)現場查核時發現貴公司製程有增設金屬表面清洗程序,惟其未登載於M01許可證內。(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活性碳吸脫附設備(A101)現場脫附溫度儀表顯示為攝氏140度,已超出許可核定範圍10%以上。上述情形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12月24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七路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七路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