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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30005
- 處分日期
- 2020/03/05
- 違規日期
- 2019/08/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未於改善期限內完成定期檢測,雖於108年8月16日、21日分別提出操作許可異動及改善說明文件,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80065700號函釋,鍋爐製程係由使用重油改變為低硫輕裂燃料油(仍屬液體燃料),因燃料更換後仍屬公告第1批或第2批應定期檢測之固定污染源,仍需補執行定期檢測作業,方可認定為完成改善。依上開函釋,改善期屆未執行定期檢測,核認未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二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村三芬路24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