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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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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10024
- 處分日期
- 2018/01/30
- 違規日期
- 2017/11/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11月30日前往現場進行許可證稽查,經查貴公司寶立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源操作許可證其他合成樹脂製造程序(M01),稽查當時吸附設備(A020)溫度為24度C(許可操作範圍為25-40度C),洗滌塔(A021)溫度23.5度C(許可操作範圍為25-40度C),另原物料消泡劑105年度為36.838噸/年(許可量為30噸/年)、105年度聚合反應觸媒為74.245噸/年(許可量為21噸/年)、106年聚合反應觸媒為36.3440噸/年(許可量為21噸/年),上述情形明顯未依許可操作,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南海里南海街九九巷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中山路508、5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