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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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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7-03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3/07
- 違規日期
- 2017/12/25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提送旨揭整治計畫第三、四次執行進度報告中,發現放流水監測分別於105年11月6日、106年1月16日、106年2月19日及106年11月1日之MTBE、苯、TPH等皆超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貴公司雖於報告中自陳(略以):「…活性碳槽內水不達出水口無法排放,…待…監測結果低於管制標準才排放。…」,惟經本局要求貴公司提供廢水處理系統相關操作紀錄(如:放流水水錶記錄…等)或照片時,貴共司均無法提出。且本局派員於106年12月25日至旨揭場址查核時再次要求貴公司出具相關資料時,貴公司亦無法提供足以佐證之記錄文件或照片可確實證明未將超標之地下水放流,不符前述計畫核定內容第7-4頁(略以):「…當處理後之地下水已無污染超標之虞,則可逕行放流…」;另依計畫核定函內容(略以):「『(三)污染改善方法之每日(週或季)操作參數、執行情形』與『各項檢測或量測或實驗或分析等數據』均應予以記錄,且前述記錄或其他報告應妥善保存至污染場址解除列管之核定日。…」,故貴公司核已違反土污法第22條第1項(略以):「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彌陀區鹽埕大路一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彌陀區彌港段630地號(彌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