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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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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25
- 處分日期
- 2017/09/21
- 違規日期
- 2017/06/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297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9倍)及懸浮固體35.8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19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廢水處理單元(氰系貯槽Ι(原水槽))經採樣送驗,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220mg/L(許可登記50-600mg/L)、懸浮固體343mg/L(許可登記10-100mg/L)、銅364mg/L(許可登記3-350mg/L)及廢水處理單元(曝氣貯槽Ι)化學需氧量7730mg/L(許可登記100-1000mg/L)、懸浮固體393mg/L(許可登記10-300mg/L),與許可登記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10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二○巷五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中正東街20巷5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