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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5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5/04
- 違規日期
- 2018/03/0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3月7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新市分隊,執行廢棄物清除機具攔檢計畫,於國道1號新市南下地磅站督察,發現貴公司所屬車號918-XW(曳引車)及67-WY(拖車)清除車輛載運廢棄物,未隨車持有載運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點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9條第2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57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過昌街一六巷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國道一號新市南下地磅站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