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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30021
- 處分日期
- 2020/03/17
- 違規日期
- 2019/05/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75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取水樣,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73.0 mg/L(放流水標準30 mg/L,為放流水標準1.43倍)、總鉻16.2mg/L(放流水標準2.0 mg/L,為放流水標準7.1倍)及鎳6.56 mg/L(放流水標準1.0 mg/L,為放流水標準5.5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55000元整,貴公司於陳述時已檢附稽查日(即108年5月8日)後之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核已完成限改,故本次不另定限期改善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87之7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