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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美畜牧場

文號
30-106-02000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2/12
違規日期
2016/10/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406,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06000元整,查台端已依規定向本府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並經核准進行試車及功能測試在案,故本府不另命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一四三○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五之四三三○、之四三三一、之四三三二、之四三三三、之四三三四、之五八○二、之五八○三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