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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40007
- 處分日期
- 2017/04/13
- 違規日期
- 2017/01/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於106年1月26日派員會同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美濃區清潔隊及蘇00議員服務處人員至本市美濃區龍中段1947地號辦理會勘,依會勘紀錄五、(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意見:「經查該採化製及掩埋處理死廢畜,無流供食情形,現場判定為豬隻屍體,該場目前已出清。」,另會勘結論3:「本案經地主代表陳金龍表示陳00向地主承認有棄置斃死豬於龍中段1947地號。」,經查該址原為貴事業申請畜牧場之場址,惟貴事業未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斃死畜禽送往再利用機構,而棄置於上開地點,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美濃區吉東里吉頂街二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美濃區龍中段1947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