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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6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6/03
- 違規日期
- 2017/05/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5月2日派員至M01製程查核廢氣燃燒塔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符合度,發現A001廢氣燃燒塔自105年起未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第2項規定,每季執行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多點校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6年8月8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工業三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三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