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9-050008
- 處分日期
- 2020/05/15
- 違規日期
- 2020/02/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水簡排字第01101-04號),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惟貴公司遲於109年2月5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海山里和平路一九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和平路一九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