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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8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8/22
- 違規日期
- 2017/05/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5月12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從105年1月至106月3月期間申報其製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產生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代碼:C-0301),貯存量已超過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未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關西鎮南新里新城一之一、一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關西鎮南新里新城一之一、一之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