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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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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40030
- 處分日期
- 2018/04/15
- 違規日期
- 2017/08/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水處理流程T01-2(抽水井)與T01-7(中間池)相連處發現一許可未登載之排放口;廢水單元放流槽內設有一支管線直接連接一地下槽體,惟該管線與地下槽體,許可並未登載、製成用水來源為地下水,惟許可登記為自來水、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106年8月未依確實記錄及104年至105年8月每日記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放流口未依規定設置告示牌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7000元整,應於107年5月18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另水污染防治措施相關操作紀錄、單據、發票影本,請依規定確實紀錄並保存5年以上。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53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二重村瑤鳳路三段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二重村瑤鳳路三段10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