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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10008
- 處分日期
- 2020/11/26
- 違規日期
- 2020/06/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6月29日至貴公司督察,貴公司從事果糖及澱粉生產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查鍋爐區重油日用桶採鍋爐燃料重油檢測,檢測含硫量報告結果1.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燃料含硫量限值0.5%),已超過使用鍋爐燃料含量限值規定,上開情事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一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虎尾鎮惠來里惠來一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