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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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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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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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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0-100009
- 處分日期
- 2021/10/21
- 違規日期
- 2021/09/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
- 罰鍰金額
- NT$53,4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50點,影響防制效果: (一)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記缺失10點。(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措施,積塵厚,記缺失10點。 (四)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五)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採用非密閉車斗之車輛機具,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物料,且未使用防塵不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記缺失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34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一段九二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八里區博物館路米飛園區旁「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2K+606~5K+000段.7K+000~8K+165段新建工程(道路)」(管制編號:F105FN4002-1)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