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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文號
20-109-050011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0/05/08
違規日期
2020/01/02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9年1月2日派員至台中市文山垃圾焚化廠(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文山南巷500號)執行稽查作業,該廠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69-07號),查核時現場製程部分運作中,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現場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9、A011)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定時器,另空氣逆洗式袋式集塵器(A013)未設置定時器及壓差計,與許可證核定應設置之監視儀表不符。(二)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9)壓差計無法辨識壓差值。(三)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11)壓差計數值為0,超過許可證核定壓差之10%容許差值。(四)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8、A009、A011)防制設備參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另旋風分離器(A012)、空氣逆洗式袋式集塵器(A013)防制設備檢點及參數未每日記錄。綜上,前揭情事皆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6月1日前向本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提出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9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九九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文山南巷五○○號
統一編號
52016209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