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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50011
- 處分日期
- 2020/05/08
- 違規日期
- 2020/01/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1月2日派員至台中市文山垃圾焚化廠(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文山南巷500號)執行稽查作業,該廠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069-07號),查核時現場製程部分運作中,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現場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9、A011)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定時器,另空氣逆洗式袋式集塵器(A013)未設置定時器及壓差計,與許可證核定應設置之監視儀表不符。(二)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9)壓差計無法辨識壓差值。(三)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11)壓差計數值為0,超過許可證核定壓差之10%容許差值。(四)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8、A009、A011)防制設備參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另旋風分離器(A012)、空氣逆洗式袋式集塵器(A013)防制設備檢點及參數未每日記錄。綜上,前揭情事皆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期於109年6月1日前向本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提出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9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九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文山南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