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8-060020
- 處分日期
- 2019/06/20
- 違規日期
- 2018/12/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安定廠為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潤滑油從事再利用,行政院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安定廠106年11月至107年8月收受廢潤滑油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惟貴公司安定廠未依規定作成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1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安加里安定258之32號、新市區大營里大營2號D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