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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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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70014
- 處分日期
- 2024/07/10
- 違規日期
- 2024/05/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善化總廠屬食品製造業,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惟貴公司善化總廠廢(污)水處理代理○○於110年11月11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4月25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六六號四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坐駕里成功路42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