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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50011
- 處分日期
- 2016/05/13
- 違規日期
- 2015/09/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 罰鍰金額
- NT$22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2000元整,並請於105年8月1日前檢具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恢復與原許可證登載事項相符之具體改善證明文件等資料及經由技師簽證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書,並經所屬廢水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18條之1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七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線東路七段7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