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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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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16
- 處分日期
- 2017/11/15
- 違規日期
- 2017/10/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0月2日14時55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發現該商號未領有本局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逕行廢水貯留情事,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文到全部停工,如貴公司不遵行前述停工命令,本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逕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將作業廢水貯留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樹王里樹王路二七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褔德路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