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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04
- 處分日期
- 2019/10/09
- 違規日期
- 2019/07/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放流水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為9.5(放流水標準限值6.0-9.0),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108年11月1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里鹿和路四段二五七巷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里鹿和路四段二五七巷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