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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誠飼養場

文號
30-108-12001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12/13
違規日期
2019/04/0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9,8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06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76倍)、生化需氧量為626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8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9800元整,應於109年1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段一九五二之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文昌里後溪巷16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