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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10034
- 處分日期
- 2019/01/30
- 違規日期
- 2018/11/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水泥業且並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經本局派員於107年11月7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貯留不明用水,經現場採樣並送樣分析,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為11.7、懸浮固體為25.8mg/L、化學需氧量為79.3mg/L,確認係屬事業廢水。現場貴公司人員雖出示本府經濟發展局107年10月24日高市經發工字第10765523900號函,並表示工廠登記證未廢止。惟查今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公司均未消滅,且地址、統一編號與負責人均不同,為不同法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5月18日環署水字第1050039095號函,今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領有之貯留許可,其權利義務並未隨工廠經營主體轉移至貴公司。貴公司前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文到日起將位於本市燕巢區角宿路六○五號產出廢水製程(混凝土拌合程序)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鳳雄里角宿路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鳳雄里角宿路六○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