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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4-050024
- 處分日期
- 2025/06/02
- 違規日期
- 2025/01/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白沙派出所於本縣轄通霄鎮台61線西濱公路南下121公里處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車號KLL-7538(子車:68-DS,司機:王堅宜)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現場行為人提供大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慶公司)花土買賣憑證,本案經本局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管理資訊系統查察大慶公司所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O11310080002),經查大慶公司230999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登載有添加高分子聚合物,又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查核回復,大慶公司廢水處理程序(370001)產出之無機性污泥經檢測混凝藥劑(丙烯醯胺),檢測結果符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2年1月17日環署循字第1121005014號函訂定「 砂石場廢水處理設施產出物品質及管理規範」(以下簡稱管理規範),倘符合前述管理規範所訂內容之產出物得視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即應依上述管理規範運作,查貴公司當日並未依管理規範附表三攜帶自主檢核表供查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附件4取得運送地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同意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市北區金竹路一二三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通霄鎮61線西濱公路南下121公里處
- 更新時間
- 2025/07/0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