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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70003
- 處分日期
- 2023/07/05
- 違規日期
- 2023/04/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D1001465)於本市從事塑膠皮生產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4月14日派員至現場稽查,進廠稽查時貴公司作業中,查現場設置7台押出機操作生產塑膠粒(編號自21至27),編號21、24押出機停用,編號26、27押出機少用,經常操作為編號22、23、25押出機,依過去生產量及交貨量經驗值,編號22、23、25、26、27平均日產能值依序為2.5公噸、4公噸、6公噸、1公噸及2公噸,其加總後平均日產能為15.5公噸,以300日/年操作日計算,塑膠粒年產量達4,650公噸,已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八批第2類,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一千公噸/年以上者,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全程由貴公司代表張O貞、曾O秋陪同。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貴公司「塑膠押出成型程序」停工,未取得試車通知前不得運轉;另限期於112年9月21日前改善完成(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並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1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及其附表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五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五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