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鑫股份有限公司
- 文號
- 40-110-030055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1/03/30
- 違規日期
- 2020/10/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查貴公司107年6月28日(107)德字第06034號函及同年7月26日(107)德字第07043號函送經濟部工業局「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使用於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61、61-1、61-2、61-3等地號補充說明及修正再利用產品銷售使用紀錄」內容提及,使用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於前揭地號作為道路及停車場鋪面工程,鋪築深度80公分,先予敘明。二、惟依經濟部工業局109年10月19日工永字第10901093140號函示(略以):「…因使用情形待釐清,本局爰以107年6月20日工永字第10700594340號函要求該公司於未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本局確認同意前,應停止出料;而後依該公司107年7月26日(107)德字第07043號函說明及檢附資料,本局以107年8月8日工永字第10700720500號函判定其將級配粒料作為低窪地回填,核與再利用管理方式不符…」。三、另查臺南地檢署於109年11月30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本局於興業段61地號開挖確認,開挖深度2至3公尺,確有回填爐碴再利用產品粒料之情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條件:提送處置計畫書至本局審查。限改日期:110年10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61、61-1、61-2、61-3地號
- 統一編號
- 64812074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