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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10017
- 處分日期
- 2018/01/23
- 違規日期
- 2017/12/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非有害廢棄物處理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2月7日派員執行民眾陳情案件督查,查貴公司安定廠(管制編號:R0404912)廢潤滑油貯存槽使用蒸氣鍋爐產生之蒸氣進行保溫,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污染源設備操作應每日記錄項目分別為原料用量、產品量、燃料用量、操作溫度,惟貴廠12月廠內環境作業檢點表,僅記錄每日操作溫度,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3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新樹里西勢路一七四巷七弄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定區安定258之3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