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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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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10017
- 處分日期
- 2018/11/28
- 違規日期
- 2018/04/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發現氧化槽(1)有使用硫酸及消泡劑,及現場製程:前處理->前處理廢水->抽水井(2)->桶槽(未登載)->回流至前處理/除油槽->曝氣槽,與許可文件(彰縣環水許字第03791-00號)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07年12月28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恢復原許可登載事項操作或提出許可變更申請等資料,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二四、二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二四、二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