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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099-030008
- 處分日期
- 2010/03/10
- 違規日期
- 2010/01/2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請依限於99年5月28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測報告,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限期改善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099年05月28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惟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年12月27日環署水字第0080517號函解釋係屬同一排放行為,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處分,故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號令訂定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項次1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民主街一三八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民主街13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