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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9-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0/10/16
- 違規日期
- 2020/09/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按「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第11點第1項規定:系統為前公告事項之異常狀態者,事業除經審驗機關確認並已於網站註記為異常者外,應於發現系統異常之日起二日內上網報備,惟查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85-EM】於109年8月20至31日共有18筆(H46B424910900006、C16A020310900176、F081477710900441、C16A020310900179、C16A020310900177、F081477710900448、C16A020310900178、F081477710900451、C16A020310900180、C16A020310900181、C16A020310900182、C16A020310900187、F081477710900454、C16A020310900188、F081477710900456、C16A020310900189、F081477710900459及C16A020310900184)有聯單而無軌跡,若該車輛【車號:85-EM】車機故障,貴公司亦未於期限(發現系統異常之日起二日內)內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上網報備,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暖暖區暖暖里源遠路六八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暖暖區暖暖里源遠路六八號四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