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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80014
- 處分日期
- 2024/08/13
- 違規日期
- 2024/07/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應於收到廢棄物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作業。」,查貴事業現場廢棄物未於收到廢棄物30日內處理完成,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