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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郎養豬場

文號
30-113-11000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11/08
違規日期
2024/09/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廢水處理設施原所持之許可文件為1台固液分離機,現況有2台固液分離機,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不相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案臺端於113年11月1日四郎字第11301101001號函之陳述意見敘明已拆除該固液分離機並檢附相關照片,認定改善完成,故不另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13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臺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崙子村九分路一九二巷四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崙子村九分路一九二巷四一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